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初2539号
原告: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聚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德虞矿山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