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
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4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