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1民初13631号
原告:大连金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XR4RW9G,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后牧村(大连后牧锻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16030L,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金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该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大连宏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一铭
人民陪审员那成菊
人民陪审员阎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