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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昌盛租赁站等与楚雄川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2民初7449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xxxxxxxxxxxx,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经营者: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楚雄建华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xxxxxxxxxxxx,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楚雄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xxxxxxxxxxx,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某站诉被告云南楚雄建华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楚雄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某站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进行权利主张”为由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某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某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1568.5元,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某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