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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云南楚雄某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民初15792号 原告:许某某,汉族,1966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楚雄某某公司。 。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云南楚雄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楚雄某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许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3190元,实际应收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余款3165元退还原告许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