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旌阳区旺荣石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征与旌阳区旺荣石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旌阳区旺荣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德阳市恒大建材城**栋**号。

负责人***。

原审被告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环路**段**号**栋**单元**楼**号/div>

法定代表人余劲。

上诉人**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管字第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成都市,故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由本案中原审原告旌阳区旺荣石材经营部与原审被告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石材干挂工程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可知,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故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斌

审判员***

审判员康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