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旌阳区旺荣石材经营部与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旌阳区旺荣石材经营部
被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旌阳区旺荣石材经营部与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81432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81432元及资金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