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2021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2栋1单元12楼3号。
法定代表人:余劲,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康峰,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案件保全费共计512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峰在安岳县有房产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康峰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商业服务用房八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康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康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康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