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2021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2栋1单元12楼3号。
法定代表人:余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康峰,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5120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康峰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房管部门存有房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和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9月22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康峰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22号的商业服务用房8套予以查封。但上述被查封房屋均因被执行人康峰借款于本院裁定查封前设置了抵押担保,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康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6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康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