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凤鸣租赁站、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4民初1710号 原告:凤鸣租赁站,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南吴邵村三组西边。 经营者:***。 被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福达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1幢2140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日,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凤鸣租赁站与被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鸣租赁站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凤鸣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鸣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