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4民初1710号
原告:凤鸣租赁站,住所地:岐山县凤鸣镇南吴邵村三组西边。
经营者:***。
被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福达世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1幢2140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日,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凤鸣租赁站与被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鸣租赁站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凤鸣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鸣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