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异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第三人:***,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第三人:***,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我公司通过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发现,该公司股东为***、***、***,其中***认缴出资2640万元、***认缴出资180万元、***认缴出资18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实缴均为0元。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我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送达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其未到庭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作出(2022)陕0304民初264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主文载明:一、由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8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7850元、利息20000元,合计277850元。二、被告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之间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争议。四、若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一、二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除应向原告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257850元外,还应以该工程款257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连带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五、被告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案件受理费329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8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28.60元,合计6104.60元,由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连带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陕0304执1542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遂依法终结(2022)陕0304执15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该案被执行人。 又查明,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投资者出资情况。根据该证据证明: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三人,其中***认缴出资2640万元、***认缴出资180万元、***认缴出资18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实缴均为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经法定程序进行,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终结本案的执行。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时间进行实际出资,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并在第三人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异议请求依法成立; 二、依法追加第三人***、***、***为陕西昀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陕0304民初26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宝鸡市陈仓区温水寨养殖专业合作社、陕西七兴沃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