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富县榆林桥诚信石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8执613号 富县榆林桥诚信石料有限公司、陕西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富县榆林桥诚信石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28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8月5日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案件款300000元、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全部履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富县榆林桥诚信石料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8执6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9月25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