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02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剑川宏盛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狮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21888196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虚寜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右营社区。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剑川宏盛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虚寜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02执20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