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宏盛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腾冲市西源街道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5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市西源街道(原区划为腾越镇)大宽邑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581ME07857422。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剑川宏盛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浉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218881963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腾冲市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宽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剑川宏盛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古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2)云05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并另行改判由该建筑工程实际受益人担责。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对“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客观上已存在多年”的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另查明的表述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其一,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以下简称***老年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至迟在2008年的12月8日前已客观存在(不管其是否因未作社团登记、又无独立的经费而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多年。其二,2008年的12月8日,腾越镇人民政府已将涉案工程项目文(昌)宫所在地及左侧的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交给***老年协会,也未追究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其三,2015年1月28日,腾冲县文化广播体育局又与***老年协会签订腾冲县文物保护单位托管合同书,约定由***老年协会对该***进行长期托管,使其同时获得了“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权利及维修方案需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义务,同样也未审核其是否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四,2019年2月8日,大宽邑村委会主持举办了******大殿修缮竣工庆典。该行为表明大宽邑村委会已经对***代表***老年协会与宏盛古建筑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果无疑是认可的,那么是否也意味着对其签约行为的追认。***老年协会是政府组织,还是派出机关,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或是只会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天使组织,这些是存在疑问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客观上级存在多年。二、原判对***的签约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定性错误。原判实体判决***承担责任的依据是“被告***作为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负责人,明知其签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仍然与原告签订,对涉案工程款理应承担支付责任。”其归责推定明显与法相悖。首先,原判既认定***作为***老年协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那么不管***老年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是否因未作社团登记、又无独立的经费而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还是***签约行为是否有过错不能据此否认***代表所负责的***老年协会签约行为是职务行为,作为单位负责人履职行为后果及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法有明定。其次,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主体为***老年协会,并盖有印章,如果***老年协会因“未作社团登记、又无独立的经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造成合同相对人损失,那么依法应由批准、发起、筹备设立“腾越镇大宽邑社区***社区老年协会”社团的上级机关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由代表该协会履职负责人***个人担责。三、就算老年协会负责人***履职不当,那么也应由老年协会或上级部门行政追责。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宏盛古建筑公司也无任何法定诉由对***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四、如前述,***个人依法不具有本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原判的行判逻辑成立,那么履行了义务后的***可否依民法不当得利原则向行使了文物托管权的腾冲市人民政府主张权利。 大宽邑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2月8日,被告大宽邑村委会主持举办了******大殿修缮竣工庆典”不属实,******所有修缮工作都是由***老年协会与主管单位腾冲市文化与旅游局报告后实施,大宽邑村委会并未参与。修缮结束后,所有修缮竣工大典工作都是由***老年协会负责筹备,主持也是由***老年协会负责,大宽邑村委会只是受邀参加了典礼,并未参与筹备,更没有主持。二、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根据原审查明事实,******作为腾冲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原腾冲县委县政府的文件精神,由县文化广播体育局与***老年协会签订腾冲县文物保护单位托管合同书,约定由***老年协会对***进行长期托管,托管合同也明确约定,***老年协会作为文物使用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大宽邑村委会对该文物保护单位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并不承担修缮保养责任。大宽邑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其组织结构中并没有***老年协会这一机构或部门,故***老年协会并非大宽邑村委会的下属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大宽邑村委会不具备对***老年协会的管理职责,也无权对***与宏盛古建筑公司的签约行为进行追认,原审认定大宽邑村委会应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错误。三、本案遗漏案件当事人。******作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经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与***老年协会签订托管合同书,将该文物保护单位交由***老年协会长期托管。但托管合同书明确约定,使用文物单位对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只有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许可,***老年协会才有对******的修缮权。而本案一审过程中,并未查明整个修缮行为***老年协会是否向主管文物部门报、是否取得许可的事实,也没有追加权属部门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而将对******无权管理、无使用的大宽邑村委会作为责任承担人,程序违法,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更正。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支付义务无法律支撑。一审法院无理认定***老年协会系大宽邑村委会的下属工作部门,但并未找出上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适用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为代理及代理权的相关规定。而对大宽邑村委会而言,与本案并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一审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大宽邑村委会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针对***的上诉,大宽邑村委会认为,***的上诉不要求大宽邑村委会的责任承担,不发表意见。 针对大宽邑村委会的上诉,***认为,支持大宽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应该是腾冲市文物管理所进行支付,本案是遗漏了本案当事人腾冲市文物管理所,应将该文物的修缮主体腾冲市文物管理所列入当事人,腾冲市文物管理所是直接受益人,我方支持村委会的上诉。 宏盛古建筑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其一,***老年协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一审已经查清***老年协会没有独立的人员和财产,也没有办理社团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大宽邑村委会主持举办******大殿修缮竣工庆典是客观事实。案外人腾冲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创”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详尽、细致地记录了******的兴衰变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大宽邑村委会主持******修缮竣工庆典的情况。其三,大宽邑村委会是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的直接责任单位,对***负有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因此,一审对本案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定正确。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和大宽邑村委会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老年协会实质上是大宽邑村委会内部下属的处理老年村民相关事宜的一个工作部门,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大宽邑村委会来对外承担并无不当。在大宽邑村委会的默认下***主导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履行、结算、支付、租赁抵款等每一环节都有深度的参与,其对本案纠纷矛盾的形成具有重大过错,对内对外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三、一审程序合法,没有遗漏必要的案件当事人。上诉人所提的文物主管部门许可的问题,实际上一审判决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案涉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本案***已经修缮竣工并交二上诉人使用,因此相互返还不具有可行性,一审判决由二上诉人进行赔偿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 宏盛古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76377.54元以及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按LPR3.85%计算的欠款利息60377.23元,合计436754.77元;2.判令被告大宽邑村委会对上述工程款及欠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8日,原告宏盛古建筑公司与腾冲市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腾冲市******大殿修缮工程,工程内容为报价书内容,资金来源为腾越镇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自筹,工期为120天(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合同价款为621455.19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开工后七天内拨付40%,工程完成50%时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有关部门核定工程造价后再拨付25%,扣除5%的保修金外,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一次性付清(备注:在三年内必须付清,如超过三年后,按银行利息结算给原告)。合同签订立后,原告对该***大殿进行修缮并按期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20年4月20日,原告与代表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的被告***进行结算,确认***大殿修缮工程结算总价款为646377.54元,扣除已付270000元,下欠工程款376377.54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8年12月8日,腾越镇人民政府第一期会议纪要载明:文(昌)宫所在地及左侧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即小西中学所有,管理权、使用权交给***老年协会。老年协会接收后负责维护管理好文宫房产,小西中学不再承担管理责任;由大宽邑村委会组织召开老年协会会议传达本次会议精神,落实相关事宜。2011年3月,该***被腾冲县人民政府确立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将被告大宽邑村委会确定为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2015年1月28日,腾冲县文化广播体育局与腾越镇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签订腾冲县文物保护单位托管合同书,约定由腾越镇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对该***进行长期托管,该合同约定:使用文物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变、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部门对文物进行维修时,必须配合实施。2019年2月8日,被告大宽邑村委会主持举办了“******大殿修缮竣工庆典”。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腾冲市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大殿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其进行维修的方案需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宏盛古建筑公司与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该***大典进行维修事项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各自取得应各自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本案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工程竣工后已交付使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应支付相应工程款,但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未作社团登记,又无独立的经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被告***作为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的负责人,明知其签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仍然与原告签订,对涉案工程款理应承担支付责任。同时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仅属被告大宽邑社区委员会下属工作部门或工作事项,被告大宽邑社区委员会作为该***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对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履行管理职责,放任该结果发生,对欠付涉案工程款理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明知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无权签订案涉合同仍与之签订,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由原告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过错责任。且因被告***的行为至今未得到被告大宽邑社区委员会的追认,原告仅能就其所受到的损失获得赔偿。小西中学虽作为案涉**的土地所有人,但该***已交付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管理使用,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案涉结算合同总价646377.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29275.50元,其余517102.04元扣除已付270000元后,**247102.04元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并由大宽邑社区委员会连带支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工程款376377.54元以及承担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按LPR3.85%计算的欠款利息60377.23元,合计436754.77元,并由被告大宽邑村委会对上述工程款及欠款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对被告***主张该工程款应***市政府支付、该***属国有资产,其不应该承担支付责任的抗辩,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被告大宽邑村委会认为其不是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参与工程施工合意、也不是案涉建筑的建设业主单位的抗辩,予以采信;对被告大宽邑村委会认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的抗辩,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剑川宏盛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7102.04元;二、由被告腾冲市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剑川宏盛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一组:关于腾越镇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文艺队挂牌的请示、腾冲县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大宽邑分会会员名册、腾越镇大宽邑***老年协会文艺队章程、***老年协会挂牌照片4张,证明:1.证明本案所及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村委会***老年协会系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县部分老年协会领导亲自挂牌成立。 第二组:老年协会会计资料(3页摘录)、《***化》报告摘录1页,证明***老年协会得到了省、市老龄委大力财务支持,具体工作出色。 第三组:《老年协会工作纪要》4页、***文***修复前照片5张、《大宽邑社区***老年协会理事会人员名单》,证明大宽邑村委会对***老年协会工作知情且支持,***文宫急需修复,修复***文宫是***老年协会集体决定,不是***专权行为。 大宽邑村委会质证认为,以上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不应采纳;对***老年协会挂牌照、***文***修复前照片的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余证据均系复印件,证据来源不明,且其内容均与待证事实无关,不予认可。 宏盛古建筑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对请示的三性认可,对证明观点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老年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相反,该请示盖有大宽邑村委会的公章,请示流程也表明***老年协会办事需经大宽邑社区的同意和逐级上报。村委会的支书、副支书、维稳员均同时担任***老年协会相关职位,能够证明***老年协会是大宽邑村委会下属的从事老年人相关工作的一个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其余证据的三性和证明观点不认可,名册和章程均系***个人制作,真实性难以认定,充分说明了老年协会未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并未依法设立。是否挂牌、挂什么牌,属于大宽邑村委会的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对第二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观点不认可,会计资料系单方制作,由个人兼任出纳和记账,不符合财务规范要求。相反能证明老年协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公共账户,财务和人员都不独立。报道摘录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三性认可,大宽邑村委会的领导同时兼任老年协会的职位,表明大宽邑村委会对修缮***一事事先知情、事中默许、事后接受修缮成果,本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与***个人有重大关系,其对内对外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大宽邑村委会、宏盛古建筑公司对***老年协会挂牌照、***文***修复前照片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挂牌请示内容为成立文艺队,章程为文艺队章程,报道摘录内容为文艺队工作开展情况,文艺队与***老年协议并非同一主体,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会员名册、人员名单系***个人书写,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会计资料、会议纪要系***妻子所写,无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 大宽邑村委会、宏盛古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宽邑村委会是否承担责任及本案是否存在遗漏当事人。***老年协会与宏盛古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大殿的修缮交由宏盛古建筑公司进行,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对未付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宏盛古建筑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应由***老年协会承担,但因***老年协会未作社团登记,又无独立的经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导致责任承担主体发生争议。***以***老年协会的名义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其出发点虽然是良好的,但***作为***老年协会的会长,明知协会无独立的经费,在协会无修缮资金储备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合同,一审认定其对涉案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符合本案实际。***老年协会系由大宽邑社区年老村民组成的互助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条第一、二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定,大宽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责任对辖区公共事务进行处理,同时其作为******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文物保护负有管理职责。保护文物安全并非仅是大宽邑村委会陈述的防火防盗,亦包括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大宽邑村委会对***老年协会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对***进行修缮的行为没有履行管理职责,一审判决大宽邑村委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案涉文物并非国有文物,***、大宽邑村委会主张遗漏的当事人既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也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本案并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 综上,***、大宽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腾冲市西源街道大宽邑社区村民委员会各负担2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经国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