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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02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登海,公司经理。
被告: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亳州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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