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4执4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800号6幢1层B区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4406293W。
法定代表人:骈新春。
被执行人: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3XXX1。
法定代表人:何金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4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73924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丹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