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203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骈新春。
被执行人上海格瑞思车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萧冬。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5民初8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241,851.2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928元。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调查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5民初8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谈卫峰
审判员 闵浩德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海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