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财保1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
法定代表人:骈新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化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