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赣州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91民初73号
原告: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800号6幢1层B区1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4406293W。
法定代表人:骈新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骈新春,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科技城星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DDW07。
法定代表人:沈玮,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18日,原告上海责亚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委外设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范围、质量要求、技术验收标准,价款计算、结算、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事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乙方(注:即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注:即被告)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若争议在发生后三十天仍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20年4月17日,经结算原告共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税价金额小计人民币1370200元,双方协商一致8月份服务费扣款500元后小计人民币1369700元,被告在2019年12月31日仅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748690元,尚有人民币621010元被告未支付给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沪ZAYZ20200522号”《催款函》。被告收函后没有支付;2020年6月12日,原告委托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沪川汇律函20200612号”《律师函》,被告收函授仍然未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