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2059号
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2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都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兴东街6号2幢1号1楼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都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1月6日,两被告签订《西昌XX酒店工程屈曲支撑及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后原告与被告四川都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西昌XX酒店项目屈曲约束支撑减震阻尼器及钢结构设备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阻尼器及钢结构构建本体、连接节点的产品供货、运输、卸货、检测、安装、验收等工作,合同含税总价918,280元,合同同时对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12月5日,被告四川都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了《开工通知单》。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918,280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以918,2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二倍,自2021年2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的阻尼器及钢结构设备合同,系为西昌XX酒店工程屈曲支撑及钢结构工程建设所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四川省西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