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多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628号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301-4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多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江南路长园红棉工业区南区D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多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组合凳项目补充协议》;2.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预付款1,041,79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以1,041,79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7月起就组合凳打样、开模、制作等事宜先后签订《关于组合凳项目补充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原告作为定作人、被告作为**,双方建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各种款项。然而被告在无需开展后续承揽工作的情况下,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剩余预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东莞市多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东莞市多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按照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住所地亦是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东莞市多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岗村江南路长园红棉工业区XX栋,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微 书 记 员 **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