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5民初13295号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301-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9122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门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的产假期间为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21日,包括产假128天及奖励假80天。深劳人仲案[2020]17100号案中被告仲裁请求所涉的系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本案中,被告仲裁请求所涉的系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的产假工资,故原告主张本案产假工资属重复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1日属被告奖励假期间,该期间工资依法按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10000元/月计算,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被告正常工作,亦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000元/月计算,仲裁裁决据此核算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被告应得工资,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工资,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157.96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备用金5000元,故在发放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时从中扣除了2000多元,故原告不构成未足额支付工资。原告所称的扣除工资没有依据,亦未得到被告确认,本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存在拖欠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工资及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的情形,且2020年10月、11月工资的支付时间超过法定支付工资期限,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被告请求的经济补偿38069元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157.96元;
二、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069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