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7449号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陈朋,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返还押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等全体员工发送员工激励政策及天狐创意合伙人管理办法,其中合伙人管理办法约定业务合伙人需缴纳风险抵押金,核算时计入个人资金袋,如业务合伙人未完成年度底线目标则风险抵押金清零。如业务合伙人的资金袋出现亏损,公司可以垫资三个月业务合伙人及其使用人员的底薪和社保,用以后核算利润予以补足。经双方协商,被告选择成为业务合伙人并向原告缴纳入伙金。然而2018年度被告业务团队业绩大幅亏损,亏损金额远超过入伙金。因此,按照合伙人管理办法,原告无须返还被告入伙金。
被告***辩称,被告原为原告公司员工,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担任总经理助理,并于2017年起兼管公司授权业务部。2018年初公司进行薪资改革,出台合伙人管理办法,原告要求被告成为业务合伙人并支付押金20,000元,基本薪资降低60%。该制度制定的背景是企业连年亏损,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企业改变员工薪酬结构,变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公司财务人员将员工缴纳的抵押金纳入“其他收益”,也证明公司从员工身上盈利,侵害劳动者权益。从该制度的设立流程看,未经民主公示,未向员工提供正式的文本文件,在员工签订承诺函、缴纳押金后,才发邮件通告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此后,公司也未遵循该规定,没有履行报送董事会、经董事会同意与员工签订合伙协议的流程。而被告成为合伙人也并非自愿,是在两大股东控制权发生纠纷的背景下加入,所以被告并未全额缴纳抵押金。管理办法在执行时,没有按照约定与“合伙人”核算项目的经营结果,经营数据不公开不透明,被告提出质疑后原告未进行合理答复。从经营业绩结果看,被告团队完成了底线目标,公司应退还抵押金。鉴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20年4月13日,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7,600元;返还押金20,000元。6月12日,仲裁委作出虹劳人仲(2020)办字第35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返还被告押金20,000元,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2.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并续签至2020年2月28日。2015年1月起被告每月工资(含管理津贴、绩效奖金)为17,000元。
2018年1月,原告制定2018年员工激励政策、合伙人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原告内部员工经邀请或申请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人模式下,员工基本薪资为现行工资的60%,另有业务利润分成等。被告现行薪资中有5000元为管理津贴,剩余部分进入业务薪资核算模式。2018年1月12日,原告签署承诺函,表示作为业务合伙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2018年1月30日,原告将2018年激励政策以及合伙人管理办法文本以邮件方式发送给全体员工。合伙人管理办法规定,业务合伙人实施资金袋管理,所有与本人相关的业务收入扣除因本人负责的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公司分摊费用后的余额进入个人资金袋管理。成为合伙人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A角5万元,B角3万元,C角2万元,核算时计入个人资金袋。如业务合伙人未完成年度底线目标则风险抵押金清零。合伙人身份转变仅在每年结算期内,退回风险抵押金时应以业务合伙人资金袋余额为基数退回。
被告属于A角,本应缴纳风险抵押5万元,但其实际于2018年1月30日向原告缴纳风险抵押金20,000元。被告成为业务合伙人后,其自2018年1月起的工资(含管理津贴、绩效奖金)调整为12,200元。2019年4月30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3.原告方证人信某某出庭作证称,其在2018年选择成为业务合伙人,薪资变为原先的60%,当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出具了承诺函,即表示加入合伙。证人系B角,按照管理办法足额缴纳了抵押金3万元。合伙人的利润根据项目盈亏情况进行计算,公司每季度向团队A角发送利润核算表,再由A角告知团队成员,具体提成方案由A、B角协商确定。目前证人和公司还是延续合伙人模式,风险抵押金仍在原告处。
原告认为证人证言证明合伙人模式下对于参加的合伙人采用的是统一的制度,盈利的团队可以在个人资金袋保有自己的入伙金,亏损的团队个人缴纳的入伙金用于抵扣亏损。因此,合伙人制度不是针对被告设置,原告无须返还入伙金。
被告表示证人证言说明2018年合伙人确实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协议,合伙人管理办法也没有通过董事会,没有按照制定的内容切实执行。至于团队是否盈利,因为是不同的团队,不具有参考的意义。由于股东之间的纠纷,2018年8月后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变化,被告对于财务部门核算的利润有重大异议。
本院认为,虽然2018年原告制定新的员工激励政策,推行业务合伙人模式,但执行合伙人模式的同时,原、被告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双方依旧延续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合伙的本质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原告处的合伙人管理办法为劳动者设定底线目标,并以完成与否决定是否享有利益或是承担亏损,这与合伙的特性不符,应属于考核。鉴此,业务合伙人获取的利润分成从本质上来说应属于奖金激励,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万元并非入伙金,其性质为押金,原告应予返还。仲裁时,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获支持,当事人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为避免讼累,本院将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确认。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押金20,000元;
二、被告***要求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7,6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平
书 记 员
沈奕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