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9民初16775号
原告:*海生,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
法定代表人:邹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海生与被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1年11月12日,*海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生负担。
审判员陆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