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0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彭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英乐军,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泰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2431号文书,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就查明财产部分,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
审判员卢文
审判员陈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闵婕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