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2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舒岳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6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鉴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鉴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不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人民币8,1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该公司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停工停产,期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鉴龙公司已经将此决定充分告知***。鉴龙公司认为,该停工期间,已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只需向***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即可,故请求改判如其所请。
被上诉人***书面辩称,其并未同意过鉴龙公司停工停产的决定,故不同意上诉人鉴龙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140元,鉴龙公司同意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1,379元。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鉴龙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140元、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1,379元、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052.13元。一审审理期间,***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鉴龙公司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879.3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8,140元;二、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879.30元;三、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1,37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鉴龙公司决定自2020年2月10日停工,故2020年2月当为停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鉴龙公司应当足额支付该月工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鉴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雯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