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怀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945号
原告: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田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218号1幢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起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