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行申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东大道1185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因地方标准转化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终4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机构改革,现职责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发布通告,决定将涉案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行为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华丰公司针对上述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亦应一并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华丰公司起诉正确。

综上,华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霍振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计晨
书记员路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