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沪0112行初155号
起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被起诉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以下简称被起诉人)颁发给上海淳敏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XXX号的房地产权证(房产证证号:沪房地静字2016第02444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既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又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人在涉案房屋租赁中的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五十一条……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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