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毅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毅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在完成庭审的基础上依法继续审理本案,现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光荣之路节目录制合同》所附栏目合作条款第七条明确约定:“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故在本案合同当事人已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仍坚持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