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沪03行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地产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行初1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民事基础纠纷已解决,本案诉讼无须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华丰工业控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