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712号
原告:上海东机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0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临998号。
负责人:常金荣。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3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机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裴桂琴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