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衡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95号
原告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衡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衡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费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