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63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彭燕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帝广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永生限期支付人民币1,342,287.5元,并支付执行费15,822.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汉圣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但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