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9899号
原告:上海嘉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成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成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财产保全费70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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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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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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