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44号
原告:江苏派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民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105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派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江苏派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派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派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派斯特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