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458号
原告(反诉被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10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9380004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西、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1993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因被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对原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0320元,减半收取20160元,由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