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120号
原告:昆山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渡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10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佳鹿公司)与被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洋环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昆山佳鹿公司以科洋环境公司已实际履行《结算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昆山佳鹿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山佳***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