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睿晶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861号 原告:***睿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东海县******245省道南侧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19号105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睿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洋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睿晶**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睿晶**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睿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睿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