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5民初755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科丰路**特发信息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9H2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S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56002J。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被告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该协议签署地为厦门,并且协议第8.2条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的甲方为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厦门市,既是合同签订地,又是被告住所地,还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是一个与本案争议有多种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甲方所在地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甲方即被告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本案依据协议约定应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