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中区科丰路二号特发信息港大厦E栋二楼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S20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科亿和智慧物联(深圳)有限公司、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甲方即被告爱芯环保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有据,处理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