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3591号
原告:山东中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爱国社区大路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大地勘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产学研基地C5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大地勘探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勘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勘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中勘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山东中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