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25民初1251号之一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5670元,由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