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8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壹,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大华睿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7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庆九。
被告:郑州维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陇海路北荣汇国际大厦21层2107、2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地大华睿工程软件有限公司、郑州维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