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天传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1551号
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路北318-1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天水天传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廿铺工业园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天传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谦
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