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3391号
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工业园徐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办事处瓦窑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潘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眉山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想
书记员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