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23民初232号
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路北3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迁市巨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中路泽园太阳城南门东侧50米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巨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