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23民初1238号
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路北3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巨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中路泽园太阳城南门东侧50米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巨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宿迁市巨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天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690元,应退还其4665元。
审判员*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