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345号
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一: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二:贾某某,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