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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门业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345号 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一: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二:贾某某,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