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077号之一
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3-2号(201)。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372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35.5元,保全费1,363元,均由原告***生东开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